今天收信時,發現有一陣子沒見面的高職同學,轉寄了幾封信給我。
其中一封談到關於兩個法律的小常識,一是追討帳款的方法,另一條是被誤認小偷可求償。
因對第一條比較有興趣,因此就試著來解說,如有誤請法務高手多指教。
看到法律……去年我在法律事務所上過班,因工作需要也去過幾次法院。
文中提到,如果怕別人借錢不還,而在當下寫借據或本票的效果反而不如請對方寫「保管條」來得好。因為前者是民事訴訟,後者是刑事公訴。
舉凡比較嚴重的罪好像都是屬刑事,如性侵、殺人…,所以如果以刑事提起公訴的話,以效率來說,是比民事訴訟好很多。
不過,侵佔算是刑法公訴罪,但追討欠款反而是民法,其實都是想要把欠款拿回來,可是就是不一樣。這算是法律認定「金錢」的「所有權人」不同吧!?
如果是寫借據或本票,該筆「金額」的「所有權人」是對方,而自己是對方的「債權人」,對方叫「債務人」。
債務人有義務償還積欠債權人的款項,債權人有權利向債務人摧討款項。(很像繞口令)
不過一切權利義務都不是很強硬…,自然整個訴訟時程就拉長了~,不一定拿不到錢,只是會在上訴、再上訴當中花掉不少時間。
不過時間就是金錢~…
但如果是寫保管條的話,該筆「金額」的「所有權人」仍然是自己,只是暫時寄放他人,當然時效到了對方不還,就算是侵佔罪了。
而證人、證物當然是越多越好,最好還能錄影或錄音存證。
不過,台灣司法中的法官不是百分之百都是公正無私的,雖然我相信大部分是,但運氣不好的話還是會遇到那「鍋中的老鼠屎」。
這又會讓訴訟結果增添些無法控制的變數…
所以還是少借別人錢為妙,不然就是借出去就當作百分之百回不來了。
與其花那些時間在追那些「已經出自己口袋,但以為它們還會回來」的錢,倒不如去用那些相同的時間賺更多的錢或充實自己。
一點看法…
請指教。
這封Email流傳好久囉(5~6年了 XD)
同意妳說的最後一段話 ^^
真的要借錢給人, 就要有拿不回來的打算,
否則, 不如不要借…